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
该指导原则解决列入免于临床评价目录产品如何完成等同性论证的核心审查问题。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不是简单引用目录,而是要求注册申请人围绕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材料、性能、灭菌消毒、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要素,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及境内已注册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并对差异部分提交安全有效性影响分析。
文档下载: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
核心要点速览
该指导原则的审查逻辑集中在目录适用性、境内已注册产品对比和差异影响分析三项证据能否相互支撑,以下要点直接对应注册资料准备中的关键审查关注点。
- 要点一(审查重点):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应同时覆盖申报产品与《目录》内容的对比,以及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对于纳入二三类器械注册资料的产品,目录命中只是前提,基本等同性仍需通过结构、性能、材料、适用范围等资料加以证明。
- 要点二(技术难点):差异分析不能停留在“有差异/无差异”的表格描述。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人体接触材料、性能要求、灭菌或消毒方式、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项目只要存在差异,就应说明该差异是否会产生新的安全有效性问题。对于缺少充分公开证据支撑的产品,还应关注无文献同品种评价情形下证据链不足的风险。
- 要点三(关键验证):支持性资料应能支撑每一项对比结论。若申报产品无法证明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不能仅依赖目录条目主张免于临床评价;对于功能输出、性能模式或风险控制差异明显的产品,也应参考类似除颤功能同品种比对所反映的差异分析逻辑,说明差异是否引入新的安全有效性问题。
专家解读
从法规底层逻辑看,列入免于临床评价目录的产品并不等于自动免除临床相关论证。目录提供的是一种基于已有认知和同类产品上市证据的简化路径,但前提是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境内已注册对比产品之间不存在会引入新风险或显著影响有效性的差异。因此,该指导原则在注册资料中的典型应用场景包括:临床评价资料中的目录适用性论证、综述资料中的结构组成和适用范围描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设定、风险管理资料中的差异风险识别,以及说明书中预期用途和使用方法的一致性核对。
企业准备资料时的难点通常集中在三方面。第一,目录条目与申报产品边界不完全一致,容易将相近产品误认为可以直接适用目录。第二,对比产品选择缺乏理由,未说明为何选取该已获准境内注册产品作为比较对象。第三,差异部分缺少支持性资料,例如材料差异未对应生物学评价,性能差异未对应检测或研究依据,适用范围差异未对应风险控制措施。对于曾经上市但注册状态发生变化的产品,还需区分目录豁免路径与过期未延续产品同品种临床评价等不同资料逻辑,避免用目录条目替代必要的等同性证明。
不符合该指导原则要求时,常见发补风险包括:可能被要求补充目录适用性论证,可能被质疑对比产品选择合理性,可能被要求补充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研究资料,或因研究资料与产品宣称不一致而影响临床评价路径判断。较稳妥的做法,是先建立“目录条目—已注册对比产品—申报产品”的三列表达框架,再逐项核对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材料、性能、灭菌消毒、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对于任何差异,均应判断其是否可能引入新的安全有效性问题,并用检测报告、研究资料、风险管理资料或说明书一致性说明予以支撑。
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的关键,不是把目录条目放入资料中,而是把“为什么适用目录、为什么选这个对比产品、为什么差异不影响安全有效性”说明清楚。企业在目录适用性、对比产品选择或差异影响分析存在判断分歧时,可结合产品技术特征寻求钦思咨询的专业支持,以提高注册资料论证的完整性和可审查性。
指导原则原文
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时的对比说明,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比说明指开展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等同性论证的过程。
二、对比说明要求
对于列入《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具体需提交的资料要求如下:
(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
(二)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见附件)和相应支持性资料。若经对比,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存在差异,还应提交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研究资料。二者的差异不应引起不同的安全有效性问题,即申报产品未出现对比产品不存在的且可能引发重大风险和/或引起显著影响有效性的问题。
提交的上述资料应能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则应开展临床评价。
附件
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对比表
对比项目 目录中医疗器械 申报产品 差异性 支持性资料概述 分析研究资料概述 基本原理(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结构组成 产品制造材料或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 性能要求 灭菌/消毒方式 适用范围 使用方法 …… 注:对比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