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什么是《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核心在于判断现有非临床研究、已有临床数据及风险控制资料是否足以证明产品符合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需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器械,重点解决高风险产品、新型产品及存在差异产品是否必须补充临床试验的问题,对注册资料中临床评价路径、境外数据使用、非临床验证和风险管理资料衔接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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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点速览

该指导原则并非单纯判断“做或不做临床试验”,而是要求注册申请人围绕产品风险、技术差异和证据链完整性,说明现有资料能否支撑临床评价结论。

  • 要点一(审查重点):高风险第三类器械原则上需要开展临床试验,但如已有非临床研究、前代产品临床数据或境外临床数据能够形成闭环证据,也可论证免于开展;这要求企业在二三类器械注册路径判断时,不能仅依据产品类别,还需说明风险差异是否已被充分验证。
  • 要点二(技术难点):新型医疗器械的判定重点在于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若仅有概念性对比而缺少性能、设计确认、风险控制和已有临床数据支撑,可能被要求补充适用性论证或临床试验必要性说明。
  • 要点三(关键验证):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以证据充分性为核心。非临床研究、等同性论证、境外临床数据、说明书宣称和风险管理资料之间需要相互支撑,不能出现研究结论与预期用途、适用人群或关键性能指标不一致的情况。

专家解读

该指导原则反映出的审评尺度,是以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为中心进行证据整合,而不是机械地以产品类别决定是否必须开展临床试验。其应用场景通常包括临床评价路径选择、同品种对比资料、境外临床数据接受、前代产品数据桥接、设计验证和确认资料、风险管理资料、说明书适用范围确认等。对于具有境外上市或境外研究基础的产品,企业还需关注医疗器械海外临床数据接受要求,说明数据来源、试验设计、受试人群、临床使用条件和中国注册申报场景之间是否具有可接受的差异。

资料准备中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三类问题:一是高风险或新型属性判断不足,未能说明产品与已上市器械在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和临床使用风险上的差异边界;二是非临床研究与临床评价结论脱节,例如性能验证、动物试验、模拟使用或计算机模拟结果不能覆盖关键临床风险;三是已有临床数据的适用性论证不足。对于需要通过动物试验补充设计确认的产品,应结合动物试验样品选择动物试验对照设计说明样品代表性、对照合理性、观察指标与临床风险之间的对应关系,避免试验结果无法支撑临床试验豁免或临床评价结论。

若注册资料未能按照该指导原则形成清晰的决策链条,常见发补风险包括:可能被要求补充临床试验必要性分析,可能被质疑非临床研究能否替代临床数据,可能被要求补充境外数据适用性论证,或被要求解释说明书宣称、适用范围与已有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合规准备上,建议先按“风险属性—技术差异—已有证据—剩余不确定性”的顺序建立判断框架,再逐项对应产品技术要求、研究资料、临床评价资料、风险管理资料和说明书内容,确保每一项临床宣称均有可追溯证据支持。

对于处于临床评价路径判断、境外数据使用或新型属性论证阶段的产品,企业应尽早形成书面化的临床试验决策依据。若相关法规难点涉及多类证据之间的衔接,可结合产品实际情况寻求钦思咨询的专业支持,以提高注册资料逻辑一致性和审评沟通效率。


指导原则原文

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综合考虑产品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风险程度及已有研究数据(包括临床数据和非临床数据)等方面来确定开展临床试验必要性的过程。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境内开展临床试验、全部或同期在境外开展临床试验。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判断拟申请注册的产品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提供技术指导,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需要开展临床评价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判定,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二、总则

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过程中,设计确认是其重要环节,以确保产品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的要求。可采取多种方法实现设计确认,如模体试验、计算机模拟试验、动物试验、临床评价等。可用于临床评价的临床数据包括在境内或境外,合法的临床使用过程中生成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例如临床试验数据、临床文献数据和临床经验数据等。鼓励注册申请人采用最有效的方式获取证明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所需的最少量信息,消除或减轻不必要的负担,可使患者能够及早并持续获得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必要性应全面考虑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生物学特性、风险程度、与现有医疗器械或现有诊疗方法的差异等方面,如果非临床研究的结果和/或现有临床数据不足以证明产品对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符合性,则可能需要开展临床试验。基于良好设计和规范实施的临床试验能够提供科学、可靠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数据。

本指导原则提到的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是指对临床证据与其他设计验证和确认文件、器械描述、说明书和标签、风险管理文件以及生产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后得出的结论。

三、考虑因素

(一) 临床使用具有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高风险医疗器械”),原则上需要开展临床试验,但以下情形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

1.申报产品的前代产品未在中国获准上市,申报产品是对前代产品进行的设计变更,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已有数据(如非临床研究数据、前代产品的临床试验数据、申报产品境外临床数据)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2.注册申请人可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申报产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结合其他设计验证和确认文件、器械描述、说明书和标签、风险管理文件以及生产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

3.申报产品的前代产品已在中国获准上市,申报产品是对前代产品进行的设计变更,且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已有数据(如非临床研究数据、前代产品的临床数据、申报产品境外临床数据)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前代产品是指与申报产品属于同一注册申请人、具有相同适用范围且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相似的产品,申报产品与前代产品为迭代关系。

(二)申报产品虽然不属于高风险医疗器械,但为新型医疗器械,原则上应开展临床试验,但以下情形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

1.注册申请人可通过非临床研究数据充分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2.申报产品在我国为新型医疗器械,但其自身已有临床数据(例如境外临床文献数据、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等),注册申请人可通过非临床研究数据、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3.申报产品在我国为新型医疗器械,但其前代产品已有境外临床数据,申报产品是对前代产品进行的设计变更,注册申请人可通过非临床研究数据、申报产品的境外临床数据和前代产品的境外临床数据充分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新型医疗器械是指与已在中国境内获准上市的医疗器械相比,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或生物学特性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的医疗器械。大部分医疗器械是一个渐进的变更过程,并不属于新型医疗器械,很多情形下,可以通过非临床研究来证明其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

(三)产品不属于高风险医疗器械,也不属于新型医疗器械,在注册申请人已开展充分的非临床研究且全面收集已有临床数据的基础上,若已有证据不能证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时,有可能需要通过开展临床试验补充临床数据。获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用于产品临床评价过程且为临床证据的一部分。

例如,对于特定申报产品,其已有同品种产品在中国获准注册,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存在差异。若注册申请人基于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数据以及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数据对产品实施了全面的临床评价,但仍不能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则可能需要开展临床试验。

当注册申请人根据以上因素考虑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时,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决策流程图》(见附件)。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决策流程图

附件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决策流程图

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中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决策流程图

1.新型医疗器械描述见本指导原则三(二)。

2.原则上可不开展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人需结合非临床研究、等同性论证(如需要)、临床评价(如需要)证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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