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原研未上市时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一致性比对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器审云课堂”线下辅导共性问题》的共性问题解答,其中针对系列问题中的第48项作出如下回复:
问题48:药物已在境内上市,药物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未在境内上市,是否可以选择境外已上市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进行一致性比对,验证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的伴随诊断用途?
答复:抗肿瘤药物的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如选择与原研伴随诊断试剂进行一致性比对的路径提供伴随证据,原则上所选择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应为境内已上市原研伴随诊断试剂。如果所伴随的抗肿瘤药物在境内注册时,开展的关键性药物临床试验中所使用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为境外产品,未在国内上市,且除此以外,无境内已上市的原研伴随诊断试剂,那么这种情况下,则可以选择该境外原研伴随诊断试剂进行一致性比对。
本次答复明确了抗肿瘤药物伴随诊断试剂在特殊情形下的临床评价要求,其核心在于严格界定“境外原研产品作为对照试剂”的豁免适用条件,体现了审评机构对伴随证据来源合法性与中国人群适用性的双重考量。
核心观点摘要: 针对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一致性比对路径,审评要求坚持“首选境内已上市原研”基准。仅在满足所伴随药物的国内注册关键临床试验确系使用该境外原研产品,且当前境内绝对无其他已上市原研试剂的双重极端前提下,方可采用境外对照。企业需充分提供书面依据论证该替代条件的成立。
境外原研替代非原研伴随诊断试剂一致性比对的法规逻辑
在伴随诊断试剂的注册资料体系中,临床评价是论证产品安全有效性的核心。审评机构之所以原则上要求选择境内已上市原研产品,是因为境内获批试剂已具备明确的临床性能指标与预期用途确证,能够为一致性评价提供客观的基线参考。当企业面临原研试剂仅在境外上市的局面时,直接开展临床试验平行对照设计对照器械选择往往极具挑战,审评的焦点便转移到了对照产品与原药物临床试验体系的历史绑定关系上。
答复中给出的豁免路径非常清晰:必须是该药物在国家药监局获批时,其“关键性药物临床试验”所使用的数据确实来源于这款境外原研产品。这意味着,境外试剂在历史上已经作为该药物评价的一部分被间接认可过性能。尤其是对于高风险的药物基因组相关基因检测试剂临床评价而言,确保证明这种历史一致性,是防止伴随诊断逻辑断裂的底线。
如果企业不能在申报资料中补充提供原研药物临床研究记录、原研说明书溯源信息或相关文献以证实这一“历史绑定关系”,那么审评员将无法采信该境外试剂作为对照的合法性。此时,可能引发重大发补,甚至因对照基准错误被直接质疑临床评价有效性。
极度受限条件下的资料论证痛点与申报风险
实际申报场景中,满足上述两个排他性条件(临床确系使用且境内绝对无获批原研)的资料准备工作极易产生痛点。企业在论证“无境内已上市原研”时,往往因为检索范围不全、时间差或对“原研”定义存在偏差,遗漏了国内刚获批或通过其他途径转化的同类伴随试剂。如果在审评期间被发现境内已有可用原研,整个一致性比对的逻辑基石将瞬间崩塌。
此外,在整理比对分析数据和推进后续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数据库递交时,如因境外对照试剂溯源链条薄弱,导致试验数据无法充分支撑伴随宣称,企业将面临被迫重新规划甚至补充大规模临床试验的高昂代价。因此,企业在规划器械上市申报路径时,必须在立项之初就针对原研药的审评报告、国内外获批状态进行穷尽式尽调。
面对伴随诊断试剂高度苛刻的临床对比限制,如何精准判定对照试剂的合法下位替代条件往往决定了申报周期的长短。如企业在临床方案设计阶段对产品比对路径存在论证疑虑,建议寻求钦思咨询的专业合规支持,以确保资料严密,实质性降低退回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