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标志物相关试剂管理类别:二类还是三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了关于《肿瘤标志物相关试剂的管理类别进行了哪些调整》的共性问题解答:

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10月发布了关于调整《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部分内容的公告(2020年 第112号),对部分用于治疗监测的肿瘤标志物相关试剂管理类别调整为第Ⅱ类,《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中用于辅助诊断用途的肿瘤标志物相关试剂,未进行类别调整,继续按照第Ⅲ类管理。

这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策略分水岭。过去,凡是沾上“肿瘤”二字的试剂,几乎默认就是三类,注册周期长、临床费用高。现在,路分成了两条。我们来深度解析这一政策的实操逻辑:

核心观点摘要: 肿瘤标志物相关试剂管理类别不再“一刀切”定为三类。区分的关键在于【预期用途】。若仅声称用于“治疗监测”(如术后复发监测、疗效评估),降级为二类管理,注册成本大幅降低;若声称用于“辅助诊断”(如早期筛查、鉴别诊断),则依然维持三类管理,需进行严格的临床试验。

“用途”决定“身价”

很多企业在进行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时,习惯性地把适应证写得很全。但现在,多写一句话,可能就要多花两年的时间和几百万的费用。

  • 降级为二类的情形: 明确仅用于“治疗监测”。例如,CEA(癌胚抗原)试剂,如果说明书里只写“用于对已确诊结直肠癌患者的治疗效果进行监测”,那么它就是二类。这意味着你可以省去大规模的临床试验,甚至可能通过同品种比对完成评价。
  • 维持三类的情形: 只要涉及“辅助诊断”。同样的CEA试剂,如果你想写“用于结直肠癌的辅助诊断”或“高危人群筛查”,那么它就是三类。因为辅助诊断直接影响确诊与否,风险更高。

企业的申报策略建议

在进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规划时,企业必须算一笔账:

  1. 先易后难: 对于成熟的肿瘤标志物,如果企业急于拿证上市占领渠道,可以先按“治疗监测”申报二类证。虽然适用范围窄了点,但能快速变现。
  2. 长线布局: 如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就在于早期筛查(如甲基化检测),那么不要试图钻空子,必须按三类进行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和申报,扎扎实实做临床。

切记,千万不要试图挂羊头卖狗肉——拿了二类“治疗监测”的证,却在市场上宣传“癌症筛查”,这是飞检中的违规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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