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技术要求中抗体滴度功能试验并列设定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器审云课堂”线下辅导共性问题》的共性问题解答,其中针对系列问题中的第29项作出如下回复:

问题29:原材料研究中进行了抗体滴度研究,产品技术要求中可以用功能性试验代替吗?
答复:产品技术要求中附录中应明确抗体滴度,还应包含功能性试验。

该答复的核心并不在于重复设置试验项目,而是明确原材料关键质量属性与成品功能验证之间不能相互替代,产品技术要求附录应同时承担质量控制边界和放行检验可执行性的作用。

核心观点摘要: 抗体滴度功能试验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并列体现:抗体滴度用于控制关键原材料质量属性,功能性试验用于验证其在检测系统中的实际作用。若仅保留功能性试验,可能不足以支撑原材料质量一致性和附录指标完整性。

抗体滴度功能试验为何不能相互替代

抗体滴度通常对应抗体类关键原材料的质量属性控制,反映原材料在既定方法下的反应能力、效价水平或适用边界。功能性试验则更接近成品检测系统层面的适用性验证,用于确认该原材料参与反应体系后是否能够实现预期检测功能。二者的控制对象、评价层级和审查目的并不一致。

该问题通常出现在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资料中的原材料研究、产品技术要求附录、分析性能研究、质量标准建立以及批间一致性论证中。若申报资料已经在原材料研究中开展抗体滴度研究,但产品技术要求附录未明确抗体滴度,仅设置功能性试验,审评时可能会关注关键原材料质量属性是否被纳入可执行、可复核的技术要求体系。

从资料逻辑看,抗体滴度指标更接近原材料质量边界,功能性试验更接近检测系统适用性确认。类似于其他评价场景中,不能因存在替代性论证需求就弱化关键终点评价,例如植入试验替代亚慢性全身毒性涉及的是毒理学评价路径的科学论证,而不是将不同评价目的的项目简单互换。对于本问题,滴度与功能性试验的并列设置,实质上是为了避免原材料控制与成品功能验证之间出现资料断层。

若产品技术要求中未列明抗体滴度,可能被要求补充抗体滴度纳入附录的依据、限值设定依据、检验方法适用性资料,或说明功能性试验为何不足以覆盖原材料关键质量属性控制。若功能性试验也缺失,则可能进一步被质疑产品技术要求对关键原材料控制不足,影响附录项目的完整性和后续检验可执行性。

产品技术要求附录应如何衔接原材料研究

企业在资料准备中的常见痛点,是原材料研究资料写得较充分,但产品技术要求附录转化不足。例如,研究资料中列明了抗体来源、纯度、浓度、滴度、特异性或反应性评价,但技术要求中仅保留成品层面的功能性试验,导致审评时难以判断哪些关键指标被固化为注册后质量控制要求。

对于抗体类原材料,建议先梳理其在检测反应中的作用,再判断哪些属性需要纳入原材料质量控制,哪些属性通过成品性能验证体现。抗体滴度如已被确定为影响检测性能和批间稳定性的关键属性,应在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明确相应项目、检测方法、判定标准或可接受范围,并与研究资料中的方法学验证保持一致。

如产品涉及校准品、质控品或内部参考体系,还应注意滴度控制与质控品赋值研究企业参考品制备之间的衔接。若企业参考品用于支持抗体滴度或功能性试验的判定,应说明其制备、筛选、稳定性和赋值过程,避免出现研究资料、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三者不一致。

在分析性能资料中,抗体滴度变化可能影响灵敏度、特异性、重复性或线性范围等性能表现。对于定量或半定量检测项目,还应关注滴度控制与体外诊断试剂检出限及线性研究之间的关系,说明原材料质量边界是否能够支撑产品宣称的性能指标。若仅以功能性试验作为笼统判断,可能被认为无法充分说明关键原材料波动对检测性能的影响。

合规准备上,建议将原材料研究中的关键结论转化为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的可检验项目,并在研究资料中说明滴度指标和功能性试验各自的控制目的、方法来源、限值依据及批间适用性。对于已提交资料中二者存在缺口的情形,可通过补充指标设定依据、方法学确认、典型批次验证和与成品性能的关联分析来提高资料一致性。

钦思咨询建议企业在建立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时,不仅关注项目是否“做过研究”,还应判断关键质量属性是否已经转化为注册后可执行的控制要求。涉及抗体、抗原、酶、引物探针等关键原材料时,可结合产品反应原理和审评关注点,提前完成附录指标与研究资料的一致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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