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免临床对比试剂校准与质控审查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对比试剂的校准和质控应注意什么》的共性问题解答: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应注意选择的对比试剂组成中应包含校准品和质控品,或者在对比试剂的批准说明书中明确了配套校准品和质控品。在试验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对比试剂的说明书要求进行校准和质控,方能确保对比试剂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该答复明确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在开展同品种临床评价时,对比检测环节的底层质量控制要求。审评的核心逻辑在于:免临床评价的实质是通过将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头对头对比测试,来论证二者的等同性;而这一论证的基础,是必须确保对比试剂本身处于受控、客观的测试状态。
核心观点摘要: 针对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审评强制要求落实免临床对比试剂校准与质控工作。企业选用的对比试剂必须标配或在说明书中明确配套的校准品与质控品。试验期间若未按该试剂说明书操作,将直接导致对比数据失效,无法证实产品临床等效性。
免临床对比试剂校准与质控的法规逻辑与审查场景
在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申报中,临床评价是论证产品安全有效性的核心资料。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的产品,企业通常采用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对比测试的方式来完成临床评价。然而,部分企业在编制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时,往往将主要精力集中在申报产品自身的检测数据拟合上,却忽略了作为“标尺”的对比试剂及其配套系统的合规与可靠性。
如果对比试剂本身处于未校准或失控状态,其输出的检测结果将不可避免地带有系统误差,导致所有对比数据失去基准意义。因此,落实免临床对比试剂校准与质控,是确保评价体系客观准确的前提。如果对比试剂本身在注册时结构就不完整(如未获批配套校准品),且说明书中也未明确适用的通用校准方法,那么该试剂就不具备作为对比参照物的资格。哪怕在后续变更申报中涉及试剂注册单元增加校准品,同样需要充分验证与之配套的检测系统准确度,否则不可作为评价金标准使用。
如果在提交的临床评价研究资料中,未能提供对比试剂校准和质控的有效实施记录,审评中心将直接质疑对比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与科学性。这不仅可能引发关于试验设计与操作规范的深度发补,甚至会导致整个免临床对比测试数据被全盘否定,要求企业重新规范开展试验。
临床评价对比试验的操作痛点与合规应对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常见的注册痛点在于实验人员未能严格遵循对比试剂说明书中的质量控制步骤。例如,在开展定量试剂精密度试验设计或同品种临床等效性比对时,部分实验室为了节约成本或简化流程,私自缩减了仪器校准频次,或者使用了未经原对比试剂说明书确认的第三方质控品。这种脱离原厂指导的检测操作,极易导致对比组数据出现不明原因的偏倚或离散度扩大,直接破坏了等效性论证的逻辑闭环。
另一方面,不同厂家的试剂对操作环境、加样量、判读时间的规定往往存在特异性。如果在对比试验中强行用一套统一的 SOP 来同时操作申报试剂与对比试剂,就实质上违反了“严格按照对比试剂说明书要求”的审评规定,削弱了数据的可比性。为了确保二三类器械合规指导申报流程的顺利推进,企业必须建立完全独立且相互隔离的操作台账与溯源记录。
建议企业在正式开展对比检测前,对实验技术人员进行针对对比试剂说明书的专项解读培训,并全程保留详细的批号溯源、校准记录与质控图表。面对严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审评尺度,企业若在临床评价方案设计或实施细节控制上存在疑虑,建议尽早引入“钦思咨询”的专业法规视角,以严密的合规体系夯实产品获批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