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D3D荧光电子镜同品种比对临床路径判断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器审云课堂”线下辅导共性问题》的共性问题解答,其中针对系列问题中的第38项作出如下回复:

问题38:2D和3D含有荧光的电子镜能否进行同品种比对?
答复:2D和3D含有荧光的电子镜可通过同品种路径开展临床评价。

该答复的核心不在于简单确认“可以比对”,而在于提示申请人需要把2D、3D与荧光成像相关差异转化为可审查、可验证、可解释的临床评价资料。

核心观点摘要:荧光电子镜同品种比对可以作为临床评价路径,但前提是同品种器械在适用范围、结构组成、2D/3D成像方式、荧光观察功能、关键性能和使用场景方面具有可比性。申报资料不能只列型号差异,应说明差异是否影响临床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以性能研究、风险分析和必要的临床文献或数据形成支撑。

荧光电子镜同品种比对的审评关注点

2D和3D含有荧光的电子镜通常涉及有源内窥镜系统、图像采集处理、照明或激发光源、荧光观察模式、显示输出以及可能配套的软件算法。该问题多出现在临床评价资料、同品种对比表、产品综述资料、风险管理资料、产品技术要求和研究资料中。审评关注点一般不是“2D与3D是否属于同类产品”,而是两者在临床观察目的、图像呈现方式、空间感知、荧光信号显示、预期用途和操作者使用方式上的差异是否已经被充分识别和论证。

对申请人而言,同品种路径的关键是建立比对链条。比对资料应覆盖结构组成、工作原理、性能指标、适用部位、临床使用场景、图像质量、荧光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控制措施。若拟选取已上市同品种器械作为对比对象,应避免只比较注册证适用范围和产品名称,还应结合性能实测比对指标说明成像清晰度、视场角、景深、分辨率、色彩还原、荧光信号显示一致性等指标是否能够支持临床等同性判断。

若2D产品与3D产品在观察深度、图像融合、显示方式或操作者决策辅助方面存在差异,申请人需要说明这些差异是否改变临床使用风险。对于含软件处理、图像增强或显示控制功能的电子镜,还应关注软件功能差异是否影响临床评价结论。类似含软件医疗器械同品种对比的审查逻辑也可作为资料组织参考,即不能仅说明软件模块名称相近,而应说明核心功能、输入输出、运行环境、算法或图像处理流程差异是否会改变产品性能和临床使用效果。

资料准备不足可能引发的发补问题

该类产品的常见痛点包括:同品种器械选择理由不足,2D与3D差异被简单归为显示方式差异,荧光功能缺少可量化评价指标,研究资料与产品宣称不一致,产品技术要求未体现关键性能边界,风险管理资料未覆盖误识别、显示延迟、荧光信号不足或图像失真等风险。若资料仅引用“可通过同品种路径开展临床评价”,但未说明比对对象、差异分析和剩余风险控制,可能被要求补充同品种选择依据、性能验证资料、临床文献分析或差异不影响安全有效性的论证。

同品种比对应避免形成“结论先行”的材料结构。较稳妥的做法是先界定拟评价产品的关键技术特征,再确认同品种器械的可比性,随后逐项列出相同点、差异点、差异影响及支持性资料。对于荧光观察功能,应明确荧光模式是否仅用于辅助观察,是否涉及组织识别、边界判断或手术决策支持,并结合产品宣称配置研究资料。若存在图像处理、导航、定位或辅助显示功能,虽然产品类型不同,但导航计划软件同品种比对所体现的“功能边界、输出结果和临床使用影响”分析思路,同样有助于避免比对资料停留在表面参数层面。

从申报策略看,2D和3D含荧光电子镜采用同品种路径并不等于免除差异验证。申请人仍需把临床评价、性能研究、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和风险管理资料保持一致。如果拟主张免于开展临床试验或通过同品种资料支持临床评价结论,还应同步关注有源医疗器械组合产品免于临床评价相关资料逻辑,特别是组合部件、适配关系、软件功能和使用场景变化对临床评价路径的影响。

建议企业在立项和注册资料编制阶段,提前将2D/3D成像差异、荧光功能边界和同品种器械选择依据纳入资料框架。若产品宣称、系统组成或图像处理功能较复杂,可由钦思咨询协助梳理临床评价路径、比对维度和发补风险点,使资料论证更贴近审评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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