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研发与临床期搬厂的合规风险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了关于《产品研制、检验、临床试验过程中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对后续注册申报有何影响,应注意什么问题?》的共性问题解答: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检验用及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下同)的生产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注册时提交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受理注册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产品技术审评时认为有必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的,应当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调阅原始资料。《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中亦提出明确要求: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
在医疗器械研制、检验、临床试验过程中,原则上应保持生产地址不变。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检验用产品和/或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环节的地址与注册申报时的生产地址不同,且企业无法保留原有研发或生产场地,应保留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全过程资料,并保证相关数据和活动真实、完整、可追溯;如在非不可抗力的因素下发生生产地址变更,应保留用于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并保证原生产地址与新生产地址的质量管理体系均符合要求且保持一致。
许多初创企业或处于扩张期的工厂,经常会面临研发场地受限需要“搬家”的情况。但如果在产品注册的关键路径上(如送检、临床期间)搬厂,无异于给自己埋下了一颗巨大的合规地雷。我们来拆解审评中心对这一问题的严苛态度:
核心观点摘要: 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变更不仅仅是换个营业执照地址那么简单,它直接切断了质量管理体系(QMS)的“证据链”。监管部门的核心诉求是“真实性与可追溯性”——你必须证明当年送去检验或打入人体做临床的产品,就是在符合规范的受控环境下生产出来的,并且新厂房具备完全一致的生产能力。
法规底线:体系核查的“秋后算账”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研制和生产过程必须符合 GMP 要求。不论是传统的有源/无源耗材,还是在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过程中,药监局都有权在技术审评期间发起体系核查(即常说的“动态核查”)。
如果在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期间你搬了厂,当核查组来到你的新厂房时,他们不仅要看新厂房的现状,更会要求“时光倒流”:要求你出具当时生产临床批次产品时的环境温湿度记录、设备运行日志和人员操作记录。
两种情形:不可抗力 vs. 主动搬迁
解答中将搬厂分为两种情况,对应的合规成本完全不同:
- 不可抗力(如厂房被拆迁、自然灾害): 企业无法保留原场地。此时的补救措施是“全过程纸质/电子证据链的无死角保存”。你必须用极其详实的验证记录来证明当时生产的合规性。这通常需要当地监管部门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材料。
- 非不可抗力(如主动扩产、租约到期): 这是最棘手的情况。官方要求“保留用于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这意味着,在最终拿到注册证之前,你可能需要“同时租着两个厂房”,老厂房必须保持原状以备核查。同时,你还必须证明新旧厂房的体系要求“保持一致”。
总结来说,为了确保医疗器械注册不被体系核查卡脖子,企业在规划项目时间表时,应尽量避免在设计转换完成至取得注册证这段“静默期”内进行地址变更。如果非搬不可,务必提前做好详尽的场地转移验证方案(Site Transfer Valid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