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变更的两种处理路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的变化是否均需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共性问题解答: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变化包括两种情况:信息性内容的文字性变化和其他内容变化。

(一)信息性内容的文字性变化
  依据《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号),信息性内容的文字性变化可由申请人自行修改。

具体内容包括:
  【基本信息】项目中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人或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的变化、进口体外诊断试剂代理人联系方式的变化。其中,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应在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备案凭证后再行修改。

【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项目,在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导致该项内容变化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

【标识的解释】项目,因注册人按照YY/T 0466系列标准完善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中相应标识的解释内容,导致该项内容变化,但不涉及其他需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

【主要组成成分】中列明,必须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由于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后,导致说明书中载明的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编号/备案凭证编号发生变化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

(二)其他内容变化
  作为注册证附件,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的内容应视为注册证载明内容,除上述信息性内容外,其他内容变化应通过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进行修改。

说明书更改告知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

我们来对其进行解读:

体外诊断试剂(IVD)的说明书,不仅是指导用户操作的技术文件,更是产品注册证不可分割的法律附件。因此,说明书上的任何内容变更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规路径。然而,并非所有变更都需要启动复杂的许可事项变更申请。厘清“哪些能自己改”与“哪些必须申报”,是IVD生产企业日常合规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直接关系到产品能否持续满足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目录的管理要求。

本文将为您清晰梳理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变更的两种处理路径。

无需申报:可自行修改的“信息性内容”

依据相关法规,部分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纯粹的信息性文字变化,允许注册人自行修改,无需向监管机构提交变更申请。这类变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与产品基本信息的更新

这类变更是指因企业行政信息或关联证件状态更新而导致的文字修改。具体包括:

  • 注册人/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信息的变化。
  • 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备案凭证编号的更新(需在获批后修改)。
  • 进口产品代理人联系方式的变化。

关联证件编号的同步

当产品注册证或其关联器械的证件编号发生变化后,说明书中对应的内容也应由企业自行更新,以保证文件的一致性。这包括:

  • 产品自身在延续注册或变更后,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的更新。
  • 说明书中提及的、必须配套使用的其他医疗器械或试剂,其注册证/备案凭证编号发生变化后的更新。

标识解释的标准化完善

如果企业为了更好地符合YY/T 0466系列标准,而对说明书中的图形、符号等标识的解释文字进行完善,且此举不涉及其他任何需要许可变更的事项,那么这项修改也可自行完成。

必须申报:须经许可变更的“其他内容”

除了上述明确列出的“信息性内容”外,说明书中的任何其他内容的变更,都必须通过“许可事项变更”的路径进行申请和审评审批。

这里的核心原则是:任何可能影响到产品性能、安全性、预期用途、使用方法等的实质性内容变动,都不能由企业单方面决定。例如,以下类型的变更通常都需要进行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 【预期用途】、【检验原理】、【临床意义】的修改。
  • 【主要组成成分】中,除证号变更外的任何实质性增减或改变。
  • 产品储存条件、有效期的变更。
  • 样本要求、检验方法、参考区间的变更。
  • 产品性能指标的任何调整。

这些变更直接关系到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核心内容,必须经过监管机构的科学审评。

特别注意:“说明书更改告知”不适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适用于部分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更改告知”程序,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这意味着,IVD试剂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变更,没有简易通道,必须严格遵循许可事项变更的申请流程。

钦思咨询合规建议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企业而言,管理说明书的变更需要建立清晰的内部分类标准。简单来说,变更的边界在于“是否触及产品的安全与性能”。当无法准确判断一项变更的性质时,最稳妥的做法是将其视为需要申报的许可事项变更,并及时与监管机构沟通或寻求专业咨询,以确保产品的持续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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