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系统:说明书必须锁定的“封闭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了关于《什么是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系统》的共性问题解答:
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系统是指由样本处理用产品、检测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检测设备等构成的,可完成样本从处理到最终结果报告所有阶段的组合。整个检测系统经过充分的安全有效性评价并获得批准。
体外诊断试剂在产品注册过程中,可能未包含完成检测的所有其他产品,此时需要将配套的产品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确,确保检测过程按照所有配套产品组成的检测系统进行。例如,对于不包括提取试剂的核酸检测试剂,在性能评估和临床评价过程中,均需采用说明书声称的配套提取试剂。
这实际上是打破了许多企业“只管卖试剂,不管用户用什么仪器”的传统思维。在监管眼中,不存在绝对孤立的试剂,只有经过验证的“系统”。我们来深度解析这一要求的合规影响:
核心观点摘要: 体外诊断试剂检测系统是一个法规上的“责任闭环”。它要求申报产品在进行注册检验、性能评估和临床试验时,所使用的所有辅助要素(包括提取试剂、仪器、校准品)必须是固定且明确的。一旦获得批准,这个“组合”就具备了法律效力,用户随意更换其中的任何环节(如换用其他品牌的提取试剂),都属于超说明书使用。
“开放系统”的注册陷阱
很多企业在进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时,喜欢声称产品是“开放系统”,宣称可以适配市面上所有的荧光PCR仪或生化分析仪。这种写法在现在的审评中极难通过。
根据“检测系统”的定义,你声称适配哪款仪器,就必须提供在该款仪器上进行的性能验证数据。如果你声称适配 ABI 7500、Roche z480 和 Bio-Rad CFX96,你就需要分别在这些仪器上验证精密度、灵敏度等指标。如果你只做了一台仪器的实验,却在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适用所有PCR仪”,这属于虚假夸大,发补时会被要求删除未验证的机型。
配套试剂的“连带责任”
解答中特别提到了核酸提取试剂。这是分子诊断产品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
很多试剂盒本身不含提取液,企业认为提取是通用的步骤。但法规要求,你在注册资料中必须明确:你的试剂盒是配合哪家公司的、哪个型号的提取试剂使用?
- 研发阶段: 必须固定提取方法。
- 临床评价: 临床机构必须使用你指定的这款提取试剂进行样本处理。如果医院为了省事用了自己的通用提取试剂,而这与你说明书声称的不一致,那么这部分临床数据将被视为无效数据。
校准与质控的绑定
检测系统还包括“校准品、质控品”。对于酶免或生化试剂,如果你没有自产的校准品,而是依附于罗氏或贝克曼的校准系统,你需要在技术要求中明确溯源性。同时,为了保证校准品质控品均一性,建议在申报时将配套的校准质控信息(即便是第三方的)详细列入申报资料,证明系统整体的量值传递是可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