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剂和配套仪器共同开展临床试验的数据共用与申报策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试剂和配套仪器共同开展临床试验,是否可以使用同一套临床试验资料分别进行注册申报?应注意哪些问题》的共性问题解答:

体外诊断试剂一般需要配套适用仪器完成样本的检测,如配套仪器也未获批上市,试验体外诊断试剂在临床试验中配套该仪器开展试验,试剂和配套仪器在注册申报时可以共用此临床试验数据与资料。但应注意,试剂和仪器适用的法规不同,因此应分别作为一个注册单元进行注册申报。临床试验设计和资料准备中应注意:伦理批件应明确批准的临床试验项目包括申报试剂和配套仪器,临床试验方案、小结和报告标题和内容应同时包括试剂和仪器,正文内容应明确试剂和仪器的具体信息,临床试验方案应同时纳入试剂与仪器的所有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临床试验小结和报告应覆盖试剂和仪器临床评价全部内容,能够支持试剂和仪器的上市临床评价要求。

我们来对其进行解读: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过程中,企业经常面临“鸡与蛋”的问题:新开发的试剂需要配套新开发的仪器使用,但仪器也尚未获批。为了提高效率,企业通常希望在一次临床试验中同时验证两者的性能。CMDE此次解答明确了“一套数据,两处申报”的合规路径,但也画出了必须遵守的操作红线。

核心原则:物理上共用,法理上独立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虽然临床数据可以共用,但在行政审批上,试剂和仪器必须遵循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原则,分别立项、分别申报。试剂通常按照IVD法规管理,而仪器可能按照有源医疗器械或IVD仪器管理,两者的技术要求和审评侧重点截然不同。因此,企业不能试图用一个注册申请包含两个产品。

临床试验设计的“双轨制”要求

既然要共用数据,那么这套数据就必须同时满足两个产品的评价要求。在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时,必须做到以下“全覆盖”:

  • 文件标题与伦理: 临床试验方案、报告的标题以及伦理委员会的批件中,必须明确写明该项目同时包含“申报试剂”和“配套仪器”。如果伦理批件只写了试剂,那么这份数据将来用于仪器注册时就会被判定为伦理缺失。
  • 评价指标的双重性: 这是最容易出错的地方。试验方案不能仅关注试剂的灵敏度、特异度等指标,还必须纳入仪器的评价指标(如故障率、仪器运行稳定性、系统同步性等)。方案中必须明确仪器的具体信息(型号、软件版本)。
  • 报告的完整性: 最终的临床小结和报告,其结论部分应分别对试剂的临床性能和仪器的临床适用性进行评价,缺一不可。

钦思观点

“试剂+仪器”同步临床是IVD企业降本增效的常用策略,但执行层面的细节决定成败。很多企业往往重试剂、轻仪器,导致试验做完了,发现数据无法支撑仪器的注册。建议在项目启动初期,寻求专业的医疗器械注册咨询服务,统筹规划方案设计,确保一次临床试验的产出能完美支撑两张注册证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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