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钙离子浓度不同 血液透析浓缩液注册单元如何判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首次注册血液透析浓缩液,各型号成分、混合比例相同,仅最终钙离子浓度有差异,但是均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是否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的共性问题解答:

可以。

我们来对其进行解读:

本次解答虽然只有一个“可以”二字,但对于进行血液透析浓缩液(通常为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的企业来说,信息量巨大。它直接关系到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的策略,进而影响到检验、临床评价乃至最终的注册成本和周期。

解读核心:为何“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基于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在此次提问中,“血液透析浓缩液”这一产品的核心在于其“成分”和“混合比例”。

解答中明确了两个关键前提:

  1. “各型号成分、混合比例相同”:这是最核心的依据。它意味着无论是A液(酸性浓缩液)还是B液(碱性浓缩液),其基础配方和原料是完全一致的。
  2. “仅最终钙离子浓度有差异”:血液透析临床实践中,为了实现个体化治疗,会根据患者的血钙水平选择不同钙离子浓度的透析液(如1.25mmol/L, 1.5mmol/L, 1.75mmol/L)。这种差异通常是通过B液中氯化钙含量的微调来实现的,但其产品的主体成分和工作原理并未改变。

因此,审评机构认为,这种基于临床标准选择的、微小的离子浓度差异,不足以将它们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关键前提:“均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

提问中的后半句“但是均与已经上市产品相同”是本次解答成立的另一个重要支撑。

这表明企业申报的这几种不同钙离子浓度,是临床上已经广泛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已得到验证的“标准浓度”,而非企业独创的“新浓度”。如果企业申报的是一种市场上从未有过的全新钙离子浓度,那么审评机构很可能会基于未知的临床风险,要求将其作为新的注册单元(甚至要求单独的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申报。

对企业注册申报的启示

这一解答对于企业进行医疗器械注册,特别是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 简化申报:企业无需为几种标准钙浓度的透析液分别申请注册证,可以将其合并在同一个血液透析浓缩液注册单元中,大大节省了注册成本和时间。
  • 明确界定:企业在申报时,必须在产品技术要求型号规格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清晰地列出本注册单元所包含的所有型号,并明确标明每种型号对应的最终钙离子浓度,以便临床准确选用。

类似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