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不一致样本的复核与确认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关于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检测结果不一致样本的确认》的共性问题解答: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和对比试剂检测结果不一致样本的判定依据,对临床试验中判定为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样本应采用“金标准”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复核,方案中应明确用于复核的“金标准”或方法。临床试验报告中应给出最终确认的结果或判定,如无需复核,应详细说明理由。
我们来对其进行解读:
在任何将试验试剂与对比试剂进行比较的体外诊断(IVD)试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出现一定数量的检测结果不一致样本是正常且普遍的现象。法规关注的重点,并非不一致样本的出现,而是企业是否建立了一套科学、客观、预先设定的流程来对这些样本进行确认和仲裁。
核心要求:在临床试验方案中“预先规定”
处理不一致样本的整个流程,必须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就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进行清晰、详细的定义。任何临时的、回顾性的判定标准或复核方法都是不被接受的,因为这可能给试验结果带来偏倚。
预设不一致的判定依据
临床试验方案中必须明确定义,在何种情况下,试验试剂和对比试剂对同一个样本的检测结果被判定为“不一致”。
- 对于定性检测试剂,这通常指阴/阳结果的不符。
- 对于定量检测试剂,则应预先设定一个客观标准,例如结果差异超出某个合理的百分比或落在预设的Bland-Altman一致性限度之外。
预设用于复核的确证方法
方案中还必须明确指定,当出现不一致样本时,将采用何种更高级别的“金标准”或其他公认的、合理的方法来进行最终的复核与确认。这个确证方法必须具有高于试验试剂和对比试剂的权威性,例如:
- 被临床广泛认可的另一种方法学。
- 临床诊断“金标准”(如病理诊断、病毒培养或测序等)。
- 由临床专家组对病例进行综合会诊判定。
执行与报告:透明化呈现最终结果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所有被判定为不一致的样本,都必须按照方案中规定的流程进行复核。
最终的临床试验报告需要以非常透明的方式,专门针对这些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不一致样本进行呈现和分析。报告中应详细罗列所有不一致样本的初始检测结果、复核方法及复核结果,并给出最终的确认判定。这一部分的清晰呈现,是整个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报告中体现研究严谨性的关键。
“无需复核”的特殊情况
法规也考虑到了特殊情况。如果申办方认为无需对不一致样本进行复核,则必须在临床试验报告中,提供详尽且科学合理的理由进行阐述,以证明不进行复核的合理性。
钦思咨询方案建议
总而言之,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不一致样本的管理,是体现临床试验科学性与合规性的“试金石”。其核心在于“前瞻性”和“客观性”。通过在临床试验方案中预先“立好规矩”,明确不一致的定义和处理流程,企业可以确保整个试验过程的公正性和数据的可靠性,从而为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供最坚实的临床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