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检测试剂检出限浓度如何确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病原体抗体定性检测试剂应如何理解产品检出限浓度》的共性问题解答:

根据《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建议申请人采用对已知分析物浓度的样本进行系列稀释后重复检测的方法,确定申报试剂的检出限(一般为95%阳性检出率),并在该检测限浓度水平对常见分析物型别进行验证。

上文中“检出限”或“检测限浓度水平”,指经其他可靠方法或可给出量值的试剂(如定量试剂、可给出连续量值信号的其他定性试剂)确定的具体数值,以考察申报试剂的检出能力和可复现性。

我们来对其进行解读:

本次解答是针对病原体抗体“定性”检测试剂(即结果只报告“阴性”或“阳性”)在进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时,如何科学定义其“检出限”(Limit of Detection, LoD)的问题。对于定性试剂,如何理解“浓度”是申报中的一个常见难点。

检出限(LoD)的标准定义:95%阳性检出率

首先,解答重申了《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的基础方法:

  • 方法:找到一份已知含有目标抗体(分析物)的阳性样本。
  • 操作:对该样本进行一系列的梯度稀释。
  • 测试:对每个稀释度的样本进行多次重复检测(例如20次)。
  • 定义:能够达到“95%阳性检出率”(例如20次测试中至少19次报阳性)的那个最低稀释浓度,即被定义为该试剂的检出限。

核心解读:“检出限浓度”必须是具体数值

本次解答的**核心**在于第二段,它明确了“定性检测试剂检出限浓度”不能只是一个模糊的稀释倍数(例如“1:1600稀释液”),而必须是一个可溯源、可比较的“具体数值”。

为什么呢?因为审评机构需要通过这个具体数值来客观地“考察申报试剂的检出能力(灵敏度)和可复现性”。如果只提供一个稀释倍数,A公司的1:1600和B公司的1:1600可能因为起始样本不同而完全没有可比性。

如何为定性试剂确定“具体数值”?

既然定性试剂本身不报告数值,CMDE给出了两条路径来确定这个“浓度值”:

  1. 使用定量试剂标定:在进行系列稀释之前,先使用一个已获批的、可靠的“定量试剂”(例如高灵敏度的ELISA或化学发光定量试剂)来测定你这份起始阳性样本的“具体数值”(例如 1000 IU/mL)。这样,当你稀释100倍后,你的检出限浓度就可以被准确描述为 10 IU/mL。
  2. 使用可给出连续量值信号的试剂: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定量试剂,也可以使用其他“可给出连续量值信号”的试剂。最常见的就是化学发光定性试剂的S/CO值(发光值/临界值)。你可以先用这类试剂测定样本,例如S/CO值为50.0,那么你后续稀释得到的检出限浓度就可以用S/CO值(如2.5 S/CO)来表示。

总之,企业在进行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为定性抗体试剂确定的“定性检测试剂检出限浓度”,必须是一个有据可查的具体量值(如 IU/mL 或 S/CO值),而不能仅仅是一个稀释比例。这一点对于明确产品性能、划分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目录中的预期用途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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