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的最新要求与变化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是否需要开展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的比较研究?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阳性样本应涵盖哪些肠道病毒血清型》的共性问题解答:
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已发布多年。根据指导原则要求,该类产品临床试验应进行试验体外诊断试剂与肠道病毒感染检测“金标准”(病毒分离培养鉴定等)的比较研究;针对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阳性病例应涵盖我国常见的柯萨奇病毒A组的2、4、5、6、10、12、16型等,B组的1、2、3、4、5型等,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等肠道病毒型别。
近年来,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已有多项产品上市,针对该类产品的引物、探针设计已较为成熟。基于以上情况,则该类产品临床试验中无需再进行考核试剂与肠道病毒分离培养鉴定的比较研究;同时对于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如产品临床前研究中已对肠道病毒各血清型进行了充分的包容性研究,临床试验中只需确认柯萨奇病毒A组、B组、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分别有一定例数检出即可,不再针对每种具体血清型样本的纳入情况提出要求。总阳性例数应满足统计学要求。
我们来对其进行解读:
法规要求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技术的成熟和科学认知的深入而演进。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的临床试验要求,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相较于早年发布的《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基于目前该类技术的成熟度,审评实践中的要求已发生了显著的、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调整。这些变化对于相关企业规划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至关重要。
核心变化:基于技术成熟的审评要求调整
肠道病毒通用型核酸检测试剂(即能够检测多种肠道病毒型别,但不具体区分的试剂)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有多款产品获批上市,其引物探针设计已是相当成熟的技术。基于这一背景,原指导原则中一些较为严苛的临床试验要求,在当前的审评实践中已得到简化和优化。
两大关键要求的具体变化
对比方法:不再强制要求与“金标准”病毒培养比对
- 过去的要求:原指导原则要求,临床试验需将申报试剂与病毒分离培养鉴定这一“金标准”进行直接的比较研究。然而,病毒培养技术复杂、耗时长、灵敏度偏低,给临床试验带来了巨大挑战。
- 现在的做法:基于核酸检测技术的成熟性,当前的审评实践中,已不再强制要求企业必须开展与病毒培养的比较研究。企业可以选择技术成熟、市场公认的、已获批上市的同类核酸检测试剂作为对比试剂。
阳性样本覆盖:从“具体血清型”到“病毒大类”
- 过去的要求:原指导原则要求,临床试验的阳性样本需尽可能覆盖我国常见的多种柯萨奇病毒A/B组、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等的具体血清型,这在临床样本的收集上极为困难。
- 现在的做法:这一要求也得到了显著简化,其前提是企业在临床前分析性能研究中,已对各肠道病毒血清型进行了充分的包容性研究,证明了试剂在分析水平上能够广泛覆盖。在此基础上,临床试验阶段的要求调整为:
- 只需确认临床样本中,柯萨奇病毒A组、B组、肠道病毒71型及埃可病毒这几个“病毒大类”分别有一定数量的阳性病例检出即可。
- 不再对每一种具体血清型(如柯萨奇A16、A10等)的样本纳入情况提出强制性要求。
- 当然,总的阳性样本例数仍需满足统计学要求。
钦思咨询临床策略建议
总而言之,肠道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临床试验的最新要求,体现了监管科学与时俱进的精神。审评重心的转变,使得企业可以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更具现实意义的临床前包-容性验证和与同类上市产品的性能比对上。企业应确保其临床前研究扎实、充分,以便在临床阶段能充分享受这一简化路径带来的便利。对于如何把握这类不断演进的审评尺度,寻求专业的医疗器械注册咨询可以帮助企业制定更高效的临床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