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发的法定准入凭证,明确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必须通过登记程序获取该证或完成备案(诊所适用)。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向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审核合格者可领取该证。证件上登记了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及核准其开展的执业内容,本证件要在医疗机构的大厅内张挂明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办理步骤和条件有哪些?
申请设办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向县卫生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并填写《医疗执业登记注册书》,应提交以下资料清单: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普通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卫生局自受理申请日起四十五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派出人员到现场考察核定,由承办人或经办人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合格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企事业内部医疗机构同意备案书》;
(2)符合《xx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3)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