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联检产品免临床试验的判定逻辑:协同意义与目录一致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多个单一免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组合为多项联检产品,能否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共性问题解答:

首先,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对于联检项目中的被检物质,应对特定适应症有协同诊断意义,否则不建议进行联检。其次确认产品与免临床目录产品的一致性,待检项目应与免临床目录检测靶标、产品描述范围一致且联合检测不扩大产品适用范围,此种情况下多项联检产品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我们来对其进行解读: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中,为了提高检测效率,企业常将多个指标“打包”在一个试剂盒中(如呼吸道病毒联检、心肌损伤三项等)。如果这几个单项指标都在《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中,那么它们组合在一起后,是否还能享受**多项联检产品免临床试验**的政策红利?CMDE 给出了“有条件通过”的答案。

第一关:必须有“协同诊断意义”

这是注册单元划分的底层逻辑。不是所有免临床的试剂都能随意组合。

法规要求联检项目的被检物质必须针对“特定适应症”有协同意义。例如:

  • 合理的联检: 流感A型 + 流感B型(都是为了鉴别流感症状);肌钙蛋白 + 肌红蛋白 + CK-MB(都是为了诊断心肌梗死)。
  • 不合理的联检: 比如将“早孕测试(HCG)”和“心肌损伤测试”组合在一起。虽然两者可能单独都在免临床目录里,但它们之间没有临床协同性,这种“乱点鸳鸯谱”的组合方式在注册单元划分阶段就会被驳回。

第二关:目录一致性与适用范围

在通过了第一关后,要实现多项联检产品免临床试验,还必须满足“三个一致”:

  1. 检测靶标一致: 联检中的每一个靶标都必须在免临床目录中找到对应条目。
  2. 描述范围一致: 试剂的方法学、样本类型必须符合目录描述。
  3. 适用范围不扩大: 这一点最关键。联合检测不能产生“1+1>2”的额外临床声称。如果企业宣称联检结果可以推导出某种新的诊断结论(而这种结论是单项检测无法提供的),那么这就扩大了适用范围,必须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甚至可能需要补做临床试验。

钦思观点

拼盘虽好,逻辑先行。 多项联检产品的开发不能仅考虑市场营销的噱头,必须遵循临床诊疗路径。如果您的组合在临床上没有明确的协同诊断价值,或者试图通过组合来规避某些高风险指标的临床试验,这条路是行不通的。建议在立项前充分论证组合的合理性,若有疑问,欢迎联系钦思咨询获取专业的医疗器械注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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