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V RNA试剂基因型覆盖在临床试验中的要求与罕见型别策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测定试剂临床试验中,对于不同型别覆盖如何考虑》的共性问题解答:
HCV属于黄病毒科(flaviviridae),其基因组为单股正链RNA,易变异,目前可分为6个基因型,其中HCV1b和2a基因型在我国较为常见;6型主要见于南方地区。
相关产品临床试验中应尽可能纳入不同型别的阳性样本(具体例数可参考丙肝指导原则要求),应包含国内流行的主要型别。对于在国内罕见的4、5型,在临床前包容性研究进行了充分验证的前提下,临床试验中不再要求进行血清盘等样本的评价。说明书应在检验方法的局限性中说明,因样本量有限,该产品针对4、5型的检测性能尚无充分临床评价数据支持。
我们来对其进行解读:
HCV(丙型肝炎病毒)因其“高变异性”而著称,这给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果引物探针设计未能覆盖所有基因型,就会出现漏检。在临床试验阶段,如何证明产品对各种基因型的“包容性”,同时又解决罕见型别样本难寻的困境?CMDE 此次解答给出了务实的指导。
抓大放小:必须覆盖的“主流型别”
进行HCV RNA试剂基因型覆盖研究时,首先要立足于中国流行病学现状。根据解答,以下三种型别是临床试验的“必选项”:
- 1b型 和 2a型: 这是全中国范围内最常见的型别,必须纳入足够的阳性病例。
- 6型: 虽然在北方较少,但在中国南方地区(如广东、广西)较为普遍。因此,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最好能南北搭配,确保能收集到6型样本。
在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规划时,企业应依据《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确保这三种主要型别的例数满足统计学要求。
罕见型别:以“临床前”换“临床”
对于中国极其罕见的 4型 和 5型 HCV,要在有限的临床试验周期内收集到阳性样本几乎是不可能的。CMDE 采取了灵活的豁免政策,但有前提条件:
- 前提:临床前研究必须充分。 虽然临床上采不到病人的血,但企业必须在实验室阶段,通过购买商业化的基因型盘(Genotype Panel)、质粒或假病毒,对 4型 和 5型 进行充分的分析性能验证(包容性研究)。只有证明了“理论上能测”,才能豁免“实际上测不到”的临床样本。
- 后果:说明书必须坦诚。 既然没有临床数据,就必须在医疗器械说明书的【检验方法的局限性】项下明确告知用户:“因样本量有限,该产品针对4、5型的检测性能尚无充分临床评价数据支持。”
钦思观点
合规的本质是科学与可行性的平衡。 CMDE 对于 HCV 罕见型别的处理方式,体现了监管的科学灵活性。对于企业而言,不要试图在临床试验中造假或勉强凑数。通过扎实的临床前研究数据来换取临床样本的豁免,是最高效且合规的医疗器械注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