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机型涉及体外诊断试剂加样量变更时的临床评价豁免判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体外诊断试剂增加适用机型的变更注册中,如在新增机型上试剂或样本的加样量发生变化,是否需要提交临床评价资料》的共性问题解答:
体外诊断试剂在组成成分、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无变化的情况下,申请增加适用机型,如在新增机型上试剂和样本加样量均无变化或虽有变化,但最终反应体系中试剂、样本加样量比例不变时,一般无需提交相关的临床评价资料;如在新增机型上最终反应体系的试剂、样本的加样量比例发生变化,则变更注册时应针对此项变化内容同时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我们来对其进行解读:
在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产品的生命周期中,为了适配不同通量的实验室需求,企业常需将试剂适配到新的仪器平台上(例如从全自动大机型适配到小型POCT机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仪器管路、死体积或反应杯大小的限制,往往无法照搬原有的加样体积。此时,发生的体外诊断试剂加样量变更是否会触发繁琐的临床试验?CMDE 给出了明确的二元判定法则。
核心判据:“比例”定生死
审评中心明确指出,判断是否豁免临床的关键,不在于绝对体积的变化,而在于“最终反应体系中试剂、样本加样量比例”。
- 情形一:等比例缩放 = 豁免临床
如果在适配新机型时,虽然绝对加样量减少了(例如样本从 10μL 减为 5μL,试剂 R1 从 100μL 减为 50μL),但两者的比例依然保持 1:10。这意味着反应体系中的物质的量浓度(Concentration)、反应动力学特征理论上没有发生改变。在这种“等比例缩放”的情况下,通常被视为通过实验室分析性能验证即可证明等效性,一般无需提交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 - 情形二:比例改变 = 必须临床
如果为了适应新仪器的光路或灵敏度,您改变了配比(例如样本保持 10μL,但试剂 R1 减为 80μL),这直接导致了反应体系浓度的变化,可能会改变抗原抗体结合的平衡常数或酶促反应速率。这种实质性的改变无法仅通过实验室数据来推断临床性能,因此必须针对变更内容提交相应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通常是方法学比对数据)。
研发策略的启示
这一规定对试剂研发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进行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增加机型)的开发阶段,应优先尝试“等比例”适配方案。如果能够保持反应体系比例不变,将极大降低注册申报的成本和时间周期。
钦思观点
设计决定合规成本。 很多时候,临床试验的需求是在研发设计阶段就被“写”进去的。如果能在新机型适配时精准控制反应体系比例,就能充分享受法规带来的豁免红利。建议企业在立项时充分评估新仪器的硬件参数,尽量避免非必要的配方比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