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种植体产品具有亲水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申请人需提交哪些非临床支持性资料以证明种植体产品具有亲水性》的共性问题解答:

对于宣称亲水的种植体产品,申请人需提交体外亲水性验证资料证明亲水种植体与非亲水种植体相比具有显著的“亲水性”,并提交资料证明亲水性与临床受益的关系,同时提交动物试验资料证明亲水种植体与非亲水种植体相比具有显著的骨长入、骨结合的临床效果,否则不建议宣称产品具有亲水性。

我们来对其进行解读:

本次解答是针对口腔种植体(三类医疗器械)的一个关键“宣称”——“亲水性”——提出了严格的非临床证据要求。在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中,“亲水”不仅仅是一个市场宣传词汇,而是一个必须被严格验证的临床性能宣称。

CMDE的解答为企业如何“证明种植体产品具有亲水性”提供了一个环环相扣的“三级证据链”。

证据一:体外亲水性验证(物理化学证据)

原文:“…提交体外亲水性验证资料证明亲水种植体与非亲水种植体相比具有显著的‘亲水性’…”

解读:这是最基础的物理化学证据。企业必须证明“宣称亲水”的产品在物理层面上确实是亲水的。

  • 如何证明:最核心的手段是进行“接触角(Contact Angle)”测量。
  • 对比要求:必须设立一个对照组,即“非亲水种植体”(例如,使用完全相同基材和形态、但未经亲水处理的对照种植体)。
  • 结果要求:必须是“显著的”差异。例如,非亲水种植体(疏水表面)的接触角可能在90°以上,而亲水种植体的接触角必须显著降低(例如低于30°)。仅有体外数据还不够,企业还必须论证这种物理特性的改变。

证据二:与临床受益的关系(机理证据)

原文:“…并提交资料证明亲水性与临床受益的关系…”

解读:这是“So What?”的问题。证明了产品在体外更“湿润”之后,企业必须从生物学机理上论证,为什么“亲水”对患者是“有益”的?

企业需要提交研究资料(例如充分的文献综述或基础研究)来阐明这一机理,这通常是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报告的一部分。例如:

  • 亲水表面能更快、更多地吸附血液中的白蛋白、纤维蛋白原等关键血浆蛋白。
  • 这种蛋白吸附能更有效地激活血小板,加速纤维蛋白凝块的形成。
  • 这个过程是骨诱导和骨结合(Osseointegration)的启动步骤,因此亲水性理论上能带来“更早”或“更好”的骨结合。

证据三:动物试验(体内功能证据)

原文:“…同时提交动物试验资料证明亲水种植体与非亲水种植体相比具有显著的骨长入、骨结合的临床效果…”

解读:这是整个证据链中最重要的“功能性证据”。仅有理论(证据二)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医疗器械动物试验来证明这种理论上的“受益”在体内确实发生了,并且是“显著的”。

  • 对比要求:同样,必须是“亲水种植体”与“非亲水种植体”(对照组)的头对头(Head-to-head)比较。
  • 评价指标:评价的不是“接触角”,而是最终的“临床效果”。这包括:
    • 组织形态学:如骨-种植体接触率(BIC, Bone-to-Implant Contact)。
    • 生物力学:如拔出力矩(Removal Torque)测试。
  • 结果要求:必须证明亲水组在骨长入和骨结合方面“显著”优于非亲水组。

最后的警告

原文:“…否则不建议宣称产品具有亲水性。”

解读: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监管红线。上述三个证据链(物理证据、机理证据、功能证据)缺一不可。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或者在动物试验中未能证明“显著”优于非亲水对照组,那么“亲水性”这一宣称将不被审评机构认可,也不允许写入医疗器械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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