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9706标准下如何进行内窥镜电气安全型式试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内窥镜按第三版GB9706系列标准进行检验时,是否需要开展第8章的电气安全型式试验》的共性问题解答:
如果注册申请人声称内窥镜不提供隔离,仅由连接的主机提供,则不需要进行检测;如果注册申请人声称内窥镜单独提供隔离,则需对内窥镜单独进行检测;如果注册申请人声称内窥镜与连接的主机共同提供隔离,则需二者一起进行检测。
我们来对其进行解读:
本次解答是关于新版GB9706.1-2020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即第三版GB9706)实施后,内窥镜产品如何进行电气安全测试的清晰指引。问题的核心在于:在进行内窥镜电气安全型式试验(特别是第8章“电击危险的防护”)时,是测内窥镜本身,还是测内窥镜+主机系统?
CMDE给出的答案是:这完全取决于注册申请人(即企业)对“隔离(Isolation)”责任的“声称(Claim)”。
“隔离”是GB9706.1-2020中的核心概念,指的是为操作者和患者提供电击防护的措施(即MOPP/MOOP)。内窥镜(应用部分)必须与其连接的主机(如摄像系统、冷光源等ME设备)共同满足标准要求的隔离等级。
本次解答明确了三种不同的测试路径:
情形一:内窥镜不提供隔离(仅由主机提供)
原文:“如果注册申请人声称内窥镜不提供隔离,仅由连接的主机提供,则不需要进行检测。”
解读: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企业在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中明确“声称”:本内窥镜(如纤维内镜、电子内镜的镜体)本身不承担电气隔离功能,其所有电击防护(MOPP)均由其配套使用的主机(如摄像主机)提供。
在这种情况下,内窥镜被视为主机的“应用部分”。在进行型式检验时,检验机构仅需按照标准对“主机”进行完整的电气安全测试,而内窥镜本身无需单独进行第8章的测试。
情形二:内窥镜单独提供隔离
原文:“如果注册申请人声称内窥镜单独提供隔离,则需对内窥镜单独进行检测。”
解读:这种情况较少见,通常适用于一些“有源”内窥镜,即内窥镜本身是一个独立的ME设备或ME部件,其内部设计了完整的隔离电路。
如果企业“声称”其内窥镜产品自带完整的电击防护功能,那么在检验时,该内窥镜就必须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测试对象,单独进行内窥镜电气安全型式试验,以验证其隔离声称的有效性。
情形三:内窥镜与主机共同提供隔离
原文:“如果注册申请人声称内窥镜与连接的主机共同提供隔离,则需二者一起进行检测。”
解读:这是一种“系统化”的隔离设计。例如,标准要求2个MOPP,企业“声称”其主机提供了1个MOPP,内窥镜提供了1个MOPP,二者“共同”实现了2个MOPP的防护。
在这种情况下,单独测试任何一方都无法得出结论。因此,必须将内窥镜和主机“二者一起”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ME系统)来进行电气安全型式试验。
对企业注册申报的启示
本次解答对企业的医疗器械注册策略提出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在产品设计定型和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核查阶段,就清晰地界定其内窥镜产品的“隔离声称”。
这个“声称”将直接决定产品的测试路径、测试成本和周期。企业必须在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等申报资料中明确阐述其隔离是由谁提供的,并确保该“声称”与型式检验报告的测试方式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