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联检试剂不同组合同一注册单元:划分原则解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多项上呼吸道感染病原体抗原联合检测试剂同一注册单元中能否包含不同组合的产品》的共性问题解答: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第三条:
(四)用于特定临床预期用途、包含多项被测物且检验原理相同的试剂盒,以与产品相关的适应症名称或者其他替代名称进行命名,产品以组合形式存在,原则上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多项联检试剂盒中被检物质限于对特定适应症有协同诊断意义的相关被检物质。
(五)对于多项联检试剂盒不同的排列组合,原则上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不同组合的情形仅限于各单项的检测反应体系之间相对独立,不相混合的情况。但是单项检测试剂盒因产品名称无法与多项检测试剂盒统一,不建议与多项联检试剂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七)同一注册单元应有统一的产品名称和标签。
基于以上要求,多项上呼吸道感染病原体抗原联合检测试剂如满足以上原则,可以在一个注册单元中包含不同组合的产品。对于具有不同排列组合的多项上呼吸道感染病原体抗原联合检测试剂,应将产品名称统一为与产品相关的适应证名称,如多项呼吸道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举例如下:
胶体金法四项呼吸道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口咽拭子样本中的甲型流感病毒(FluA)、副流感病毒І型(PIV1)、呼吸道合病毒(RSV)和腺病毒(ADV)抗原。四项呼吸道病毒抗原检测设置于三张胶体金条上,其中针对甲型流感病毒和副流感病毒І型的抗原检测整合设置于一张胶体金条上,呼吸道合病毒和腺病毒的抗原检测分别设置于两张胶体金条上。
产品包装规格可包含五种:规格一为FluA/PIV1/RSV/ADV联合检测;规格二为FluA/PIV1/RSV联合检测;规格三为FluA/PIV1/ADV联合检测;规格四为FluA/PIV1联合检测;规格五为RSV/ADV联合检测。甲型流感病毒和副流感病毒І型的抗原检测设置于同一张胶体金条上,其反应体系为混合设计不可拆分,不可重新组合为其他形式。同时,应将产品名称统一为与产品相关的适应证名称,如“多项呼吸道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多项联合检测试剂的产品检验、临床评价等应使用最全项目组合的规格进行,同时应证明该最全项目组合的规格具有典型性,阳性判断值研究、产品分析性能研究资料应覆盖所有被测物。如最全项目组合的规格不具有典型性,无法代表其他项目组合,则需分别提交研究资料。
多项联合检测试剂说明书及技术要求包装规格项下,应以不同规格形式明确所有排列组合对应的检测靶标。
我们来对其进行解读:
本次解答对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企业,特别是开发上呼吸道多重联检(Multiplex)试剂的企业,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多项联检试剂不同组合同一注册单元的划分原则,即在满足特定条件下,企业可以将“四联”、“三联”、“二联”等不同组合的产品放在同一个注册证下进行管理。
核心原则一:反应体系的“独立性”
想实现多项联检试剂不同组合同一注册单元的划分,最关键的前提是“各单项的检测反应体系之间相对独立,不相混合”。
CMDE的举例非常清晰:
- 不可拆分(混合设计):甲流(FluA)和副流感(PIV1)被“整合设置于一张胶体金条上”。这是一个“混合反应体系”,企业无法单独售卖其中的甲流或副流感。因此,[FluA/PIV1] 必须作为一个最小的、不可拆分的“模块”。
- 可拆分(独立设计):呼吸道合胞病毒(RSV)和腺病毒(ADV)“分别设置于两张胶体金条上”。这意味着 [RSV] 是一个独立模块,[ADV] 也是一个独立模块。
基于这种设计(即 [FluA/PIV1]、[RSV]、[ADV] 三个独立模块),企业才可以在同一个注册单元中提供不同的组合规格,如 [FluA/PIV1]+[RSV]+[ADV](四联)、[FluA/PIV1]+[RSV](三联)等。
特别注意:解答明确指出,“单项检测试剂盒”(例如单独的RSV试剂盒)不建议与多项联检试剂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因为其产品名称无法统一。
核心原则二:统一的产品名称
这是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的强制要求。既然是同一注册单元,就必须有统一的名称。
企业不能将产品命名为“甲乙流/呼吸道合胞/腺病毒联合检测试剂盒”,因为这无法覆盖单元内的“二联”或“三联”组合。
必须采用与适应症相关的概括性名称,如解答中推荐的:“多项呼吸道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不同的组合则在医疗器械说明书和产品技术要求型号规格中,以“包装规格”的形式列出,并明确每个规格(如规格一、规格二)分别包含了哪些检测靶标。
注册检验与临床评价的要求
本次解答还明确了此类产品在进行注册检验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时的要求:
- 使用“最全项目组合”:原则上,企业应使用包含检测项目最多的那个规格(例如 [FluA/PIV1]+[RSV]+[ADV] 的四联规格)进行分析性能和临床试验。
- 证明“典型性”:企业必须证明这个“最全组合”具有典型性,即其性能(如灵敏度、特异性、干扰等)能够代表单元内其他“较少项目”的组合。
- 覆盖所有被测物:所有研究资料(特别是分析性能)必须覆盖全部的被测物(如FluA, PIV1, RSV, ADV)。
如果最全组合不具有典型性(例如,四联规格因为靶标过多而导致了其他组合所没有的交叉干扰),则无法代表其他组合,企业可能需要为不具代表性的组合“分别提交研究资料”。
总之,这一解答为联检试剂的模块化设计和灵活上市提供了清晰的法规路径,前提是企业在产品设计初期就必须考虑反应体系的独立性,并准备好以“最全组合”为代表的性能研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