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
医疗器械生产方式及监管要求说明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或备案人可选择自建生产线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委托生产。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注册人或备案人需对产品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并应依法申办相应的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委托生产关系确立后,受托方应当凭委托方提供的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依法申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完成《生产备案凭证》申办程序,确保生产活动合法合规。特别需注意:
- 高风险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以委托方式生产。该类产品因直接作用于人体内部,对质量与安全性的要求极高,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由注册人或备案人自行组织生产,且需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与能力。
此外,为进一步保障产品安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委托生产时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 建立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机制,确保其具备持续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能力;
- 签订覆盖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协议,明确双方在质量控制、文件记录、风险管理与产品放行等环节的职责;
- 在监管检查或召回等风险事件中,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责任追溯、风险排查及信息报告义务。
该制度旨在通过明晰主体责任与生产监管要求,建立“谁注册、谁负责”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有效提升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与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