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临床伦理文件的提交要点与常见误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国外实验室出具的生物相容性试验报告在中国注册时是否认可》的共性问题解答: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时,临床试验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在该部分申报资料中,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以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样本。
伦理委员会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书面意见应提交原件,由伦理委员会盖章,应写明方案版本号和版本日期,应注意产品信息和临床试验信息与实际临床情况的一致性。如在试验过程中发生方案修改,应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并提交伦理委员会对方案修改的意见。进行临床试验的机构均应提交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如特殊医疗机构(例如疾控中心等)确无伦理委员会,则应由机构出具相关的情况说明,以及对伦理方面的意见。
如临床试验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免于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应在伦理委员会书面意见中明确免于知情同意,应避免出现实际试验免于知情同意,但伦理委员会的书面意见中仍出现知情同意书的情况。
我们来对其进行解读:
遵循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准则是所有临床试验的基石。对于体外诊断试剂(IVD)的注册申报而言,提交一份完整、规范、无瑕疵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伦理文件,是证明试验合法合规、保障受试者权益的关键,也是监管机构审评的重点。任何细节上的疏忽都可能导致质疑或发补。
需提交的两大核心文件
在注册申报资料中,关于临床伦理的部分,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两份核心文件:
- 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审查意见
- 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样本
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的五大要点
伦理委员会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书面意见,是伦理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其提交需注意以下五点:
- 提交原件并盖章:必须提交由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盖章的审查意见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通常不被接受。
- 明确方案版本信息:审查意见中,必须清晰写明其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版本号和版本日期。此信息必须与您在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交的最终版方案完全一致。
- 多中心试验要求:如果临床试验在多家中心进行,那么每一家参与的临床机构,都必须独立出具其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 方案修改需再审:若试验过程中对方案进行了任何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必须重新获得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并且这份针对方案修改的审查意见也需要一并提交。
- 特殊机构说明:如果试验机构比较特殊(例如某些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实没有设立伦理委员会,则应由该机构出具正式的情况说明,并就试验的伦理考量发表书面意见。
知情同意书的关键注意事项
对于知情同意书(ICF),最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豁免知情”与文件一致性的问题。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试验仅使用无法追溯到个人的废弃样本),伦理委员会可能会审查和批准免于获取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如果获得了“豁免知情”的批准,那么在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审查意见中,必须有明确的文字说明此事。一个常见的严重错误是:实际试验操作中豁免了知情同意,但提交的伦理批件中却对此只字未提,甚至还附上了一份“已批准”的知情同意书样本。这种文件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情况,是审评中的重大缺陷。
钦思咨询专家视角:细节决定成败
在医疗器械临床咨询中,我们发现临床伦理文件的合规性是审评中的高频问题点。确保体外诊断试剂临床伦理文件的每一个细节都准确无误,是保障注册申报顺利推进的关键一步。我们的团队提供全流程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服务,确保从方案设计、伦理递交到最终文件整理,每一步都严谨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