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答疑:典型型号、委托检测与样本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答疑专栏(二)》的共性问题解答:
若注册产品中包括A和B两个型号,申办者是否可选择典型型号A型号开展临床试验?
答:可以选取典型型号A开展临床试验,对于未开展临床试验的型号B,应详述B型号与A型号的相同性和差异性,评价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如采用核酸序列测定、GC-MS/MS等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作为对比方法进行比较研究,是否可以委托检验?
对于某些目前临床上尚不存在明确的临床诊断“金标准”,亦无可比的同类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研究者应依据现有临床实践和理论基础,建立合理的方法,进行比较研究。对于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采用核酸序列测定、GC-MS/MS等实验室检测参考方法作为对比方法进行比较研究,这些方法非临床常规检测技术,需要专门的设备仪器和试验条件,且临床试验机构可能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对于此类情况,申请人应尽可能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确无检测条件的部分临床试验机构可将此部分测试委托给专门的测序机构、具备一定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认可。提交临床试验机构与受委托机构的委托证明文件,并评价对比方法的方法学研究和整体质量。
临床检验器械临床试验设计中计算样本量时,是否可以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可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适用范围明确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产品组成、设计和性能已定型的医疗器械,包括治疗类产品、诊断类产品,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因此,临床检验器械在临床试验设计计算样本量时可以参照该指导原则相关要求。
我们来对其进行解读:
在复杂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申办方常常会遇到一些具体且关键的执行问题。以下,我们针对典型型号选择、特殊检测外包以及样本量计算等三个常见问题,进行概要性解读。
问题一:多型号产品能否只用典型型号做临床?
答案:可以。
如果一个注册产品中包含了A和B等多个型号,法规允许申办方选择其中一个最具代表性(通常是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型号,即“典型型号”,来开展临床试验。
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其他型号可以完全豁免。对于未进行临床试验的其他型号(如B型号),申办方必须在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交一份详尽的对比分析报告,重点阐述以下两点:
- 详述异同点:全面、清晰地列出未试验型号与典型型号在设计、性能、材料等方面的所有相同点和差异点。
- 评价差异影响:科学、客观地评价这些差异点是否会对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资料(如性能测试数据等)来证明。
问题二:IVD试验的参考方法检测能否委托外包?
答案:在特定情况下可以。
对于一些创新的体外诊断(IVD)试剂,可能不存在已上市的同类产品或公认的临床诊断“金标准”。此时,临床试验可能需要采用一些专业的实验室检测方法(如基因测序、GC-MS/MS等)作为对比的参考方法。然而,很多临床试验机构(医院)并不具备这些专业检测的能力。
针对此种情况,法规指出了解决路径:
- 首选方案:申办方应尽可能选择本身就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临床试验机构。
- 备选方案:如果确实无法找到或所有临床中心都不具备条件,允许将这部分的测试委托给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如测序公司、有资质的专业实验室)进行。
选择备选方案时,必须在申报资料中附上:
- 临床试验机构与受委托机构之间的委托证明文件(如委托协议)。
- 申办方对该参考方法的方法学研究和整体质量的评价资料。
问题三:临床检验“设备”的样本量计算,能否参考通用原则?
答案:可以。
这里需要厘清一个重要概念:“临床检验器械”(如生化分析仪、PCR仪等硬件设备)与“体外诊断试剂”(各类检测试剂盒)在法规管理上有所区别。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在其适用范围中明确指出,该原则适用于各类医疗器械,但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
因此,当为“临床检验器械(设备)”进行临床试验设计并计算样本量时,是可以参照该通用指导原则中的相关要求和统计学方法的。而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则需遵循其专属的指导原则。
钦思咨询专家视角:法规灵活性与严谨性的统一
从上述解答可以看出,中国的医疗器械法规在给予企业一定灵活性的同时(如选择典型型号、允许委托检验),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论证和文件要求。用好这些灵活性条款的关键,在于前期进行科学、周密的策略规划和准备详实、可信的支持性资料。在我们的医疗器械注册咨询服务中,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在法规允许的框架内,找到最高效、最经济的合规路径,确保临床试验的顺利开展与成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