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导管三尖瓣置换及修复系统临床试验技术审评要点
该审评要点针对分类编码13-07-06的第三类经导管人工三尖瓣瓣膜、三尖瓣夹及配套输送系统,明确了经导管三尖瓣置换及修复系统临床试验的审查要求。文件重点规范了可行性与确证性试验衔接、优效性随机对照与安全性单组目标值设计、受试者入排标准及术后12个月随访指标,为注册申请人制定临床试验方案与准备临床评价资料提供依据。
文档下载:经导管三尖瓣置换及修复系统临床试验技术审评要点(2026年第33号)
核心要点速览
围绕经导管三尖瓣介入器械的高风险属性与临床评价证据链要求,以下从审评尺度与方案设计维度提炼出三项关键合规要求:
- 要点一 (审查重点):明确界定了适用产品结构与目标人群边界,仅适用于65岁以上、最佳药物治疗无效且无需同期行左侧瓣膜手术的孤立性重度三尖瓣反流患者;针对采用全新材料、设计或结构的产品,在推进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时需先开展10-30例前瞻性可行性试验并至少随访1年,为后续确证性经导管三尖瓣置换及修复系统临床试验方案提供安全性和性能依据。
- 要点二 (技术难点):确证性试验采取有效性与安全性双轨检验策略,有效性评价需以最佳药物治疗为对照开展1:1或2:1随机对照优效性试验,这与常规阳性器械对照下的非劣效临床试验预期疗效设定存在本质差异;安全性评价则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要求基于同类产品及标准治疗临床数据的荟萃分析确立目标值,并将有效性与安全性分别估算的样本量合并为最终总样本量。
- 要点三 (关键验证):主要有效性终点采用严苛的术后12个月复合指标,要求在无全因死亡和心衰再住院的前提下,同时评估三尖瓣反流至少降低1级、堪萨斯心肌功能评分改善、纽约心功能改善及6分钟步行距离较基线提升30m以上的患者比率,并配合术中、术后10天内、30天、6个月及12个月的连续心脏超声血流动力学监测与输送系统性能验证。
专家解读
从法规底层逻辑来看,经导管三尖瓣置换系统(人工三尖瓣瓣膜及含输送器、装载器的输送系统)与修复系统(三尖瓣夹及输送系统)直接作用于右心解剖结构与血液循环,属于高风险第三类植介入器械。该审评要点不仅直接指导临床试验方案、统计分析计划及临床试验报告等核心临床评价资料的编写,还深刻影响产品技术要求、临床前研究资料、风险管理文档及产品说明书的合规衔接。注册申请人在启动临床试验前,必须确保支架、瓣叶、锚定针、夹合部件及输送系统的台架疲劳与动物试验研究能够充分支撑可行性试验的安全性基线。
在注册申报资料准备过程中,企业的共性痛点主要集中在受试者同质性控制与目标值论证两个维度。一方面,三尖瓣反流患者常伴有复杂的右心功能不全或肺动脉高压,方案制定时需由心脏团队严格筛选最佳药物治疗无效的孤立性重度反流人群,并细化左心室射血分数、右心情况、肺动脉压、瓣膜解剖钙化、起搏器植入史及入路血管条件等入排标准。正如血管介入领域的外周血栓抽吸导管肺动脉警示所体现的右心与肺循环风险控制逻辑,若临床方案对肺动脉压或右心室功能衰竭边界界定模糊,不仅会引入混杂因素干扰器械效应评价,还会导致最终说明书适用范围与禁忌证缺乏数据支撑。另一方面,主要安全性终点(30天主要不良事件发生率与12个月全因死亡率)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若企业检索的文献人群基线与国内目标适应证存在偏倚,荟萃分析推导出的目标值极易面临审评质疑。
若申报资料未能满足上述审评关注点,在技术审评阶段可能产生显著的发补风险。例如,全新结构产品未开展可行性试验或出现失败病例未作深入原因分析,可能被要求补充前期探索性安全性支撑依据;随机对照试验中最佳药物治疗基线不统一、复合终点任一子项缺失,或超声核心实验室对瓣口反流、瓣周漏、跨瓣压差的判读标准不一致,可能被质疑临床数据完整性与指标设定合理性;样本量未按主要有效性与主要安全性指标分别测算合并,可能导致研究资料与产品宣称之间缺乏统计学支撑。对比体外膜肺氧合系统临床评价等重症心血管植介入器械的审评尺度,建议申请人在方案定稿前充分论证随机分组比例与荟萃分析模型,严格规范术后出院前、10天内、30天、3个月、6个月及12个月的多时间点随访记录,确保输送系统操作性能、器械缺陷与心衰再入院数据全程可追溯。
经导管三尖瓣介入器械的临床试验涉及复杂的心脏团队评估、优效性随机对照执行及多维复合终点统计,企业在方案设计与临床评价资料准备中如遇技术审评难点,可寻求钦思咨询的专业合规支持,以提升注册申报资料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指导原则原文
经导管三尖瓣置换及修复系统临床试验技术审评要点
本审评要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经导管三尖瓣置换及修复系统开展临床试验,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经导管三尖瓣置换及修复系统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审评要点是对经导管三尖瓣置换及修复系统临床试验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审评要点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审评要点。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审评要点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审评要点适用于常规设计的经导管三尖瓣置换及修复系统,经导管三尖瓣置换系统通常由人工三尖瓣瓣膜及三尖瓣瓣膜输送系统两部分组成。其中经导管人工三尖瓣瓣膜由支架、编织环、阻挡件、瓣叶、锚定针和缝合线组件组成;经导管人工三尖瓣瓣膜输送系统包括瓣膜输送器和瓣膜装载器,瓣膜输送器由Tip头、导丝管、锚定组件、连接件、外鞘管、功能手柄和注液管组成,瓣膜装载器由旋转柄、压缩组件、后压缩件、短圈套件和长圈套件组成。经导管三尖瓣修复系统由三尖瓣夹及三尖瓣夹输送系统两部分组成。其中三尖瓣夹由夹合部件、锚定部件组成。
该类产品临床用于改善无需同期行左侧瓣膜手术(二尖瓣修复或置换、主动脉瓣置换),即需三尖瓣孤立性手术、重度三尖瓣反流患者的健康状态,且这些患者为65岁以上、使用最佳药物治疗无效、经心脏团队评估适宜进行三尖瓣置换或修复。该产品分类编码为13-07-06,管理类别为Ⅲ类。
二、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
(一)可行性试验
若申报产品采用全新材料、设计、结构情况下,应开展可行性试验,建议采用前瞻性的小样本研究,对产品设计的安全性和性能进行初步评估,然后根据逐渐积累的结果对后期的确证性试验设计提供相应的信息。
申请人需结合现行诊疗指南和产品适用人群考虑入选和排除标准的制定,观察指标建议包括全因死亡、即刻器械成功率(无中度以上瓣口反流,无中度以上瓣周漏)及手术成功率。样本量一般10-30例,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出现失败病例时应及时进行分析,以确认是否可继续研究。可行性试验结束后,应对数据进行分析评估,为进一步设计临床试验方案(确证性试验或重新开展可行性试验)提供依据。可行性试验中如出现不良事件时需按相关规定处理。可行性试验应设计合理的随访时间,建议在开始确证性试验后应继续随访至不少于1年。
(二)确证性试验
申办者在开展确证性试验研究时,在临床试验方案制定中建议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临床试验设计类型:需开展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确认产品的有效性,以使用最佳药物治疗为对照组,试验组在最佳药物治疗基础上进行三尖瓣置换或修复,采用优效性设计。产品的安全性可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进行确认。
2.入选排除标准:根据试验器械预期使用的目标人群,综合考虑对总体人群的代表性、临床试验的伦理学要求、受试者安全性等因素,确定入选排除标准。入选患者需严格限定为最佳药物治疗无效的、经心脏团队评估适宜进行经导管三尖瓣置换或修复的重度三尖瓣反流患者,并根据国内外诊疗指南,设立具体要求。排除标准旨在尽可能规范受试者的同质性,将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混杂因素(如影响疗效评价的伴随治疗、伴随疾病等)予以排除,以达到评估试验器械效应的目的。
入选标准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年龄、重度三尖瓣反流、外科手术风险、左心室射血分数、纽约心功能分级、右心情况、三尖瓣解剖结构、肺动脉压、患者症状、用药情况、合并疾病等。
排除标准可以考虑:既往手术史、瓣膜解剖结构或钙化情况、介入手术入路血管情况、心脑血管病史、血流动力学、起搏器植入情况、严重未控制的高血压、合并其他瓣膜疾病等。
3.主要评价指标:
主要有效性指标为复合指标,在术后12个月无全因死亡和心衰再住院的前提下,三尖瓣反流降低至少1级、受试者堪萨斯心肌功能评分改善、纽约心功能评分改善和6分钟步行距离较基线改善30m以上的患者比率。
主要安全性指标:主要安全性终点包括试验组30天主要不良事件(MAE)发生率和术后12个月的全因死亡率。
4.次要评价指标
(1)手术成功率;
(2)器械成功率;
(3)植入瓣膜性能(术中、术后10天内、术后30天、6个月及12个月心脏超声,检测瓣膜形态及血流动力学情况,如瓣口反流、瓣周漏、跨瓣压差情况);
(4)术后心脏功能评价(心功能分级:30天、6个月及12个月心脏功能状况;
(5)右心功能评价:术后10天内、术后30天、6个月及12个月经胸心脏超声评价右心室功能);
(6)三尖瓣反流程度改善率(反流程度至少降低1级)(术后6个月及12个月);
(7)6分钟步行距离改善情况(术后30天、6个月及12个月);
(8)纽约心功能分级较基线改善率(术后6个月及12个月);
(9)堪萨斯心肌功能评分较基线改善情况;
(10)术后生活质量评价(术后30天、6个月及12个月);
(11)输送系统性能评价。
5.次要安全性评价指标
(1)器械缺陷;
(2)因心力衰竭再入院率;
(3)主要不良事件发生率(术后30天、3个月、6个月及12个月)。
6.样本量估算
临床试验样本量采用主要安全性指标和主要有效性指标分别计算,计算后的样本量合并为最终总样本量。申请人需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说明样本量估算的相关要素及其确定依据、样本量的具体计算方法。
验证产品有效性采用RCT设计时,可采用1:1或2:1随机分配入组。验证产品安全性采用单组目标值设计时,申请人可检索同类产品临床试验情况、临床标准治疗方法下的患者临床数据等,开展荟萃分析,结合申报产品的适用人群、适应证等,制定主要安全性指标的目标值。
7.临床随访时间
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随访12个月,主要安全性评价指标随访30天和12个月。次要有效性、次要安全性评价指标可依据临床试验方案在不同随访时间点开展随访,如术后出院前、术后10天内术后30天内、3个月、6个月、12个月等。
8.临床试验数据统计方法
临床试验数据应完整记录并进行统计分析,具体统计方法可根据临床试验设计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中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