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浓缩物注册单元划分原则判定与申报审查要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近日发布了《透析浓缩物注册单元划分常见原则是什么》的共性问题解答:

除了应遵照《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7号)》中“二、无源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条款外,还应符合以下情形规定:
1.浓缩物配成透析液最终离子浓度不同的,建议区分不同注册单元。
2.浓缩物提供状态不同的,如液体-液体、粉剂-粉剂,建议区分不同注册单元。

该答复将注册单元判断落到了两个可核查的产品差异上,即配制后透析液的最终离子浓度和浓缩物的提供状态,申报人需要围绕这两个维度建立清晰、可追溯的划分依据。

核心观点摘要:透析浓缩物注册单元划分原则并非只比较产品名称或包装规格,而应重点核对配制后透析液的最终离子浓度以及浓缩物的提供状态。上述差异可能对应不同的配方体系、使用方式和风险控制要求。申报资料应统一说明各型号的组成、配制方法、性能指标和划分依据,避免将缺乏充分关联性的产品合并申报。

透析浓缩物注册单元划分原则的审查逻辑

注册单元的核心作用,是将具有基本一致的工作原理、结构组成、性能要求和风险特征的产品纳入同一评价范围。对透析浓缩物而言,产品最终需要按照规定比例配制成透析液,因此不能只比较浓缩物本身的表观形态,还要判断配制后的离子组成及浓度是否一致。最终离子浓度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透析液的预期用途、适用人群、临床使用方式及相关风险,通常不宜仅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内的型号差异处理。

这一审查逻辑通常涉及产品综述资料、型号规格差异对比表、产品技术要求、检验报告、性能研究资料、稳定性研究资料和说明书。申报人应建立从浓缩物配方、配制比例到最终透析液离子浓度的对应关系,并确保不同资料中的数值、单位、允差范围和配制条件保持一致。对于A剂的形态、包装和配制方式,还应结合血液透析浓缩物A剂包装说明包装系统是否会造成使用步骤、贮存条件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质差异。

提供状态不同也是独立的划分考量因素。例如液体组分与液体组分组合、粉剂组分与粉剂组分组合,在溶解或稀释步骤、配制设备、操作要求、包装密封性、运输条件和使用差错风险方面可能存在差异。即使配制后的部分离子浓度相同,也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可以合并申报,还需论证不同提供状态是否具有一致的产品设计、性能评价方法及风险控制措施。

如果将最终离子浓度不同或提供状态不同的产品纳入同一注册单元,但未提交充分的差异分析,审评中可能被要求补充注册单元划分依据、各型号配方和配制过程对比、性能指标覆盖性说明以及检验典型性论证。资料之间出现配方、浓度或产品状态描述不一致时,还可能影响产品技术要求的可执行性,并使检验报告能否覆盖全部申报型号受到质疑。

申报资料准备中的主要难点与应对方法

常见痛点之一,是申报人仅按照商品系列、包装容量或销售组合划分型号,没有将配制后透析液的最终离子浓度作为独立审查维度。建议在申报前制作注册单元判定矩阵,逐项列明各产品的浓缩物组成、A剂和B剂状态、配制比例、最终离子种类及浓度、包装系统、适用机型、预期用途和贮存条件。存在差异的项目应说明其是否影响安全有效性,以及为何仍可纳入同一注册单元。

另一难点是研究资料与注册单元边界脱节。稳定性研究不应只覆盖某一包装规格,而应结合配方、提供状态、包装材料和贮存条件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开展透析浓缩物稳定性研究时,应明确被评价样品对同一注册单元内其他型号的覆盖依据;如果粉剂和液体产品的降解途径、包装密封要求或配制后使用期限不同,通常需要分别提供相应研究证据。

检验典型性论证也需要与单元划分结论保持一致。申报人应说明送检型号能否覆盖离子浓度范围、配方差异、装量规格及提供状态形成的不利情形,不能仅以销售量较大或包装规格居中作为典型型号选择理由。透析浓缩物的评价重点与透析器清除率试验条件并不相同,前者主要围绕配方、最终离子浓度、配制性能和化学指标展开,不宜混用不同血液净化产品的性能评价逻辑。

二三类器械合规申报的资料组织角度,建议先确定注册单元,再据此安排产品技术要求、注册检验、研究样品和说明书编制。若先完成检验后再调整注册单元,可能出现送检型号不能覆盖新划分单元、研究样品代表性不足或技术要求需要重新拆分等问题,增加补充检验和资料重编的可能性。

企业可按四个步骤开展内部核查:先确认所有申报型号配制后的最终离子浓度,再比较浓缩物提供状态,然后评价包装、配制方法和贮存条件差异,最后核对综述资料、产品技术要求、研究资料、检验报告和说明书是否采用同一套型号边界。对于无法通过差异分析充分证明安全有效性基本一致的产品,宜分别设置注册单元。

如产品系列包含多种离子处方、粉液组合或复杂包装配置,可由钦思咨询协助梳理注册单元判定矩阵及资料覆盖关系,使划分结论与检验、研究和说明书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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